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比照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所有外观设计要素与比照设计的响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若是涉案专利与比照设计仅属于常用质料的替换,,,,,,,或者仅保存产品功效、内部结构、手艺性能或者尺寸的差别,,,,,,,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转变,,,,,,,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可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只管内部结构差别,,,,,,,可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以是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关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举行涉案专利与比照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较量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比照设计不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
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和小安排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应当注重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若是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差别,,,,,,,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若是一样平常消耗者经由对涉案专利与比照设计的整体视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比照设计实质相同:
(1) 其区别在于施以一样平常注重力不可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别,,,,,,,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详细叶片数差别;;;;;
(2) 其区别在于使用时禁止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批注在禁止易看凳诳位的特定设计关于一样平常消耗者能够爆发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形除外;;;;;
(3) 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响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4) 其区别在于将比照设计作为设计单位凭证该种类产品的通例排列方法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目作增减转变,,,,,,,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目作增减;;;;;
(5) 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